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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2月07日)
第 21 條
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