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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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 109年02月21日)
第 5 條
前條之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採樣計畫書。
二、採樣紀錄。
三、檢測報告。
四、檢測數據品管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