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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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109年05月05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