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14 條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