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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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14 條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