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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1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時,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