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21 條
調處委員會認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選定當事人進行調處為當者,得建議或協助當事人為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