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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24 條
調處委員會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調查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行為,非法院不得為之者,得請求法院為之。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