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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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26 條
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