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第 一 節 調處 ( 98年06月17日)
第 26 條
調處委員會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力謀雙方協議之達成。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