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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四 章 附則 ( 98年06月17日)
第 43 條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