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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四 章 附則 ( 98年06月17日)
第 45 條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