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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 四 章 附則 ( 98年06月17日)
第 46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設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派代表組成,其任務如左︰
一、協調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前項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