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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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年11月24日)
第 17 條
調處程序,得於調處委員會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之場所行之。
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