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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年11月24日)
第 29 條
環境保護協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雙方簽名:
一、簽訂協定之人。
二、協定標的。
三、環境保護措施。
四、緊急應變計畫。
五、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約定事項。
六、協定有效期間。
七、簽訂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