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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年11月24日)
第 31 條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

如以前已為陳述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為前項裁決時,應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