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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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年11月24日)
第 4 條
調處申請書應按相對人或選定當事人人數,提出抄本。
調處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調處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
第一項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