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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年11月24日)
第 6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調處委員會委員出缺,係指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解聘。
二、辭職。
三、失蹤達一年以上。
四、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