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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 93年11月24日)
第 8 條
調處委員會應備置調處委員名簿,登錄調處委員,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
二、學歷及經歷。
三、職業及現行職務。
四、專長。
五、任期起訖年、月、日。

前項調處委員名簿,應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及裁決委員會備查。調處委員變動時,亦同。

前二項規定,於裁決委員會準用之。

當事人得向調處委員會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調處委員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