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 89年04月19日)
第 9 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於查明原因後,再依本法申請調處時,其調處費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