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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5月03日)
第 16-2 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