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5月03日)
第 16-2 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本法修正前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