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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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取審查費。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