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取審查費。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