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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28 條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