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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03日)
第 4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