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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5月03日)
第 9 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