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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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12-1 條
本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定之。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