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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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所稱情形特殊者,指開發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開發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
二、開發行為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