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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23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稱之處理情形,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意見之來源與內容作彙整條列,並逐項作說明。
二、意見採納之情形及未採納之原因。
三、意見修正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