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24-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公聽會,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廣泛蒐集意見,以利後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