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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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2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