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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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2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現場勘察、舉行公聽會時,應考量下列事項,邀集專家學者參加:
一、個案之特殊性。
二、評估項目。
三、各相關專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