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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30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公告,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