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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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34 條
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共同負責。
前項情形,各開發單位應各派代表或共同推舉代表執行評估、參與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