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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37-1 條
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提出備查之內容如下: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申請備查理由及內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依前條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三、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四、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理由及內容。
五、變更內容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適用情形之具體說明。
六、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差異分析。
七、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依前條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二、符合前條之情形、申請變更理由及內容。
三、開發行為現況。
四、本次及歷次申請變更內容與原通過內容之比較。
五、變更後對環境影響之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