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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112年03月22日)
第 43 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