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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2月02日)
第 13 條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於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上標明其分布、數量或以數據量化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