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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25 條
開發單位應對開發行為基地及毗鄰之受影響地區預測評估邊坡穩定、地基沈陷、地質災變、土壤污染及土壤液化等潛在可能性,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