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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26 條
開發行為基地應以下列原則進行規劃,並得以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
一、應避免使用地質敏感或坡度過陡之土地。
二、開發行為基地林相良好者,應予儘量保存,並有相當比率之森林綠覆面積。
三、開發行為基地動植物生態豐富者,應予保護。
四、應考量生態工程,並維持視覺景觀之和諧。
五、開發行為基地與下游影響區之間,應有適當之緩衝帶,或具緩衝效果之遮蔽或阻隔等替代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