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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30 條
開發行為屬地下管線、箱涵、隧道或採地下化方式開發者,開發單位應調查或蒐集地下埋藏之史蹟或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體之安全穩定程度,評估開發行為對各該現有結構體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