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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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32 條
開發單位應預測評估開發行為改變地形地貌對下游及鄰近地區排水系統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