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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33 條
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期間產生溫排水、廢熱或熱島效應者,均應事前研究分析其負面影響範圍及程度,並妥善規劃可行之環境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