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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37 條
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附件六),且視需要列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認評估範疇。

開發單位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參酌前項會議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並於提送之評估書初稿敘明其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