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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39 條
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

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