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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 ( 110年02月02日)
第 40 條
開發單位預測開發行為在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不發生第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中任一可能影響事項者,在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製作時,對該事項得免進行調查及評估,但應於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中條列說明理由及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