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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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0年02月02日)
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一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