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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2月02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依附件一記載,確定其程序及書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有未符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