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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 111年06月30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或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詢會議前,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限期繳費。

開發單位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認可程序,並將前項書件退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或停止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諮詢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