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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 111年06月30日)
第 6 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