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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112年03月22日)
第 34 條
屠宰場興建或擴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擴建或累積擴建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