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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5年04月07日)
第 3 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