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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3年11月03日)
第 6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自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