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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3年11月03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執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收受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日內為之。

前項之認定查驗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第一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